長春大學關于印發
《長春大學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校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安全管理,落實工作責任,建設平安校園,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學校了制定《長春大學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并已經于2018年4月12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長春大學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長春大學
2018年4月18日
長春大學校園安全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工作責任,建設平安校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園安全,是指學校治安、消防、交通、生產、房舍、設施設備運行等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財產的安全。
學校對意識形態、網絡、飲食衛生和醫療衛生安全實行專項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學校貫徹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著力構建“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高效管用”的校園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校園安全管理要全面落實領導責任、監管責任和主體責任。
第四條 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是校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分管校領導對分管領域內的校園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學校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五條 學校安全處和教務處、科研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保障處、學生工作部(處)是校園安全工作的主要監管部門,其他有關處室是安全工作的協同監管部門。
安全處履行校園安全專門監管責任,對校園安全工作實行全面綜合監管。教務處、科研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保障處、學生工作部(處)等部門履行校園安全分類監管責任,對主管范圍內校園安全事項實行直接監管。
第六條 學校所有單位,就屬地、屬人、屬責范圍內的工作和事項,履行校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各單位內部,要按照“一崗雙責”原則,逐級、逐崗、逐人、逐事項落實安全工作責任。
第七條 學校校園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的原則。
學校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監管責任
第八條 安全處負責學校校園安全綜合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動開展校園安全宣傳和教育活動,幫助提高師生員工的安全意識;
(二)組織傳達、安排布置上級部門和學校有關校園安全工作的文件和要求,做好督促落實工作;
(三)開展調查研究,加強涉安信息收集與反饋,為學校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四)加強校園安全制度建設,組織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總體應急預案,推動做好制度的貫徹執行;
(五)推動加強校園安全基本條件建設,不斷提高安全條件保障;
(六)組織開展校園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發現校園安全隱患問題,推動做好隱患整改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
(七)負責除學生宿舍外的其他區域門崗保衛管理;
(八)按照規定做好校園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九)負責學校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統籌推動做好安全應急準備和演練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校園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教務處、科研處分別負責學校教學類和科研類實驗室設施設備及運行安全,保證教學科研活動安全進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實驗安全業務指導和相關安全教育;
(二)主持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各教學科研單位制定保障實驗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對實驗室安全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解決;
(五)監督和參與做好實驗室應急演練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物資設備、實驗用品招標采購和處置、處理中的安全事項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招標采購項目前期論證和審批的程序把關,協調監督相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前置審核,保證采購項目安全可行;
(二)依法依規做好校內采購項目供應方資質審查,貨物供應驗收、登記入賬工作,保證采購安全;
(三)監督做好物資物品的使用報廢,對廢舊的物品、儀器設備和實驗藥品等進行妥善存放并及時報廢處理,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后勤保障處負責學校后勤保障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校園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負責招標采購項目用電、用氣、用水、用火安全的事前審核;
(三)負責全校日常零星修繕之外所有安裝、維修項目的用電審批、施工監管和安全驗收;
(四)負責學校日常供電、供水、供暖、供氣的安全運行,做好各部位電氣線路、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測檢修和維護管理,糾正違章用電等行為,確保后勤服務安全;
(五)負責校舍、道路、公用設施、地下管網的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
(六)負責監督本單位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按規程施工作業;
(七)做好后勤應急演練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工作部(處)負責學生安全教育和宿舍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定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了解掌握學生思想動態,指導化解學生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防范糾紛案件、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突發性事件發生;
(三)掌握少數民族學生構成及分布、學生宗教信仰、境外組織資助等情況,采取適當方式加強教育、引導和管控;
(四)負責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詢,做好心理危機干預;
(五)負責學生公寓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六)做好大型學生活動的審批和管理;
(七)會同相關單位做好涉及學生的事故和案件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其他職能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或配合做好相關安全管理工作:
(一)學校辦公室主要負責做好節假日和重要時期的值班安排工作;按照規定協調做好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將基層黨組織及干部履行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考核監督體系,向學校黨委提出干部選任意見和建議。
(三)黨委宣傳部負責將安全工作納入學??傮w宣傳工作計劃,協同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工作;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參與安全事故處理。
(四)紀檢委辦公室負責將各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監督執紀問責工作體系;對違法違紀造成安全事故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調查處理。
(五)人事處負責將校園安全管理納入年度績效考評內容,根據安全履職情況對相關人員評職晉級和績效分配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校團委負責做好校級學生社團組織及其辦公場所的安全管理;做好牽頭主辦的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做好大學生活動中心的安全管理。
(七)基建處依法做好學校新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對學校聘請的外籍教師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協助教學管理單位對外籍教師授課內容進行把關;負責對因公出國、參與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境外來訪、赴境外交流學習活動的師生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
(九)其他單位在各自職責或學校授權范圍內參與做好安全監管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校園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監管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在分工職責范圍內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全校所有單位,對各自管轄的區域、所屬師生員工、主管的業務和經辦的工作,履行安全主體責任,負責統籌落實安全管理任務,保證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落實到位,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發生,保證校園安全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秩序正常平穩,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校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總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習研究并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二)領導制定符合本單位具體實際的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從細從實從嚴貫徹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三)負責落實本單位內部崗位安全工作責任,健全內部責任體系;
(四)組織做好總體工作安排,把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采取切實可行措施保證任務得以有效落實;
(五)領導開展本單位內部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六)領導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長效工作機制;
(七)領導制定并不斷完善本單位安全工作應急預案,做好日常防范和應急演練;
(八)依法依規組織做好突發緊急事故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明確本單位安全工作具體分管負責人。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在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領導下,負責具體主抓單位安全工作,對本單位校園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單位其他負責人,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校園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各單位校園安全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具體職責,教學科研單位由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其他單位由黨政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在單位分管校園安全工作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落實安全管理有關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校園安全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崗位和具體人員。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統籌校園安全和其他方面安全,協調有序做好各項工作,做到統一領導、統籌部署、全面落實。
第四章 履職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各級領導和各個崗位的責任者,要依法依規履職盡責,通過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扎實高效的工作來保障和實現安全。
各單位要著力圍繞提高認識、健全制度、夯實責任、完善機制、健全體系、提高能力,加強安全基本建設,加強安全監管和安全管理,不斷提高校園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防范和化解安全風險隱患,保證校園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單位及其各級領導,在履行安全監管責任、主體責任和領導責任過程中,應當分層面完成好下列任務:
(一)做好頂層設計和全局部署。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可行的安全工作專門或分章節規劃和計劃;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全校性安全工作會議,每學期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本單位全員范圍的安全工作會議,對安全工作做出系統全面的部署和要求;按季度或按月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分析研判安全穩定形勢,研究解決安全工作遇到的問題。
(二)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對所轄區域和從事的業務,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到崗位到個人,運用行之有效的方式讓每個人知曉和履行安全工作責任。
(三)做好安全教育與培訓。列出計劃,加強組織,創新方法,講求實效,推動師生員工知曉相關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及制度,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
(四)加強安全制度建設。組織做好對黨和國家政策法規的學習研究,認真學習借鑒和總結各方面經驗教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保證制度合法合規、有機銜接、簡便易行、務實管用。
(五)加強監督檢查。校園安全監管部門對各單位及各單位內部,應建立定期不定期巡查、排查、互檢和抽檢制度。安全檢查重在發現問題,重在推動整改和促進加強管理。各級領導要帶頭推動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學校層面建立安全情況周檢查、月匯報、季調度、學期通報、年終考核總結制度,各單位內部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六)加強基礎建設與基礎管理。分層面推動加強基礎條件建設,提高安全防范技術手段和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記錄和臺賬管理制度,制作安全工作指南和制度匯編,做到手冊化信息化,前述(一)至(五)項要求均應以書面可核查方式記載存檔。
(七)加強考核。學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安全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評職晉級、獎勵懲處相掛鉤的制度。各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中,必須陳述安全履職情況。
學校每年組織開展安全工作考核,對在安全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達到安全工作目標任務要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予以“一票否決”??己私Y果作為對各單位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具體獎懲辦法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八)完成好職責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各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分別不同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全校通報,情節較重的,進行組織調整和問責處理;對因工作疏失造成事故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