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43號)文件精神,深化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充分利用校內外創新創業智力資源,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創業導師采用導師庫形式進行管理,規模暫定600人,其中校級導師200人,院級導師400人。導師庫分期建設,對導師進行動態考核與動態管理。
第三條創新創業導師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大學生創新創業學院和相關學院的指導。
第四條創新創業導師的來源:
(一)企業家或企業高管;
(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技術、管理專家;
(三)投資、金融、法律、咨詢等方面專家;
(四)其他領域具有豐富經驗的實踐工作者;
(五)優秀校友。
第五條創新創業導師遴選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情操。
(二)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致力于創新創業教育和指導、幫扶大學生創新創業。
(三)志愿貢獻時間、精力、智慧和經驗,增加學生的創業知識,培養學生的創業意識,提升學生的創業潛力與能力;志愿提攜和幫助創業者,追求創業企業成功運作所獲得的精神回報和成就感。
第六條校內創新創業導師還應具備以下條件:從事創新創業教育課堂教學、教材建設、課程研發、項目指導或講座輔導等工作。
第七條校外創新創業導師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熟悉企業管理和市場運作,對科技、經濟、市場發展有準確的預判;
(二)經歷創業過程并已經獲得成功,具有對創業企業進行實際輔導的能力與經驗,能對創業企業及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輔導服務;
(三)有資金資源,愿意對初創企業進行小額資金扶持;
(四)對適合進行投資的項目和企業,愿意率先投入,并積極向創業投資機構推薦。
第八條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擬聘導師由本人自薦、學院或其他機構推薦,相關學院與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學院考察后,聘為院級創新創業導師,列入學校院級創新創業導師庫;
(二)院級導師聘期內工作突出者,可列入校級創新創業導師庫;
(三)每位創新創業導師聘期2年,聘期結束后,由推薦單位根據其履行職責情況給出意見,學校決定是否續聘。
第九條創新創業導師的職責:
(一)對在校生開展與創新創業主題相關的授課、講座、沙龍或論壇;
(二)對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給予專業指導,幫助解決項目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三)及時與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學院及相關學院溝通所指導、輔導項目的進展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有良好預期的項目,向創業投資機構推薦;
(五)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條校內創新創業導師還應承擔以下工作職責:每年至少開設1場面向專業或全校學生的創新創業小型講座(100人以上)。
第十一條校外創新創業導師還應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盡量為校內導師提供赴企業見習鍛煉的機會;
(二)每年至少開設1場面向全校的創新創業教育中型講座(200人以上)。
第十二條創新創業導師的權利:
(一)獲得由長春大學頒發的創新創業導師證書。
(二)合理獲得創新創業教育工作酬勞。校內導師以實際教學活動記載教學工作量,按素質教育課標準兌現;校外導師按300元/人·次計酬。
(三)享有參與長春大學項目團隊路演以及導師團組織開展的各類交流活動與研討項目的權利。
(四)學校鼓勵將教師科研成果轉化成師生創新創業項目。項目股權由擁有科研成果的導師和參與實踐活動的學生共同所有,其中教師占有的股份要高于50%,學生成員占有的股份不少于15%,由團隊自行商定。
(五)每年對導師進行績效考核,評選出本年度校內“十佳創新創業導師”、校外“十佳創新創業導師”,由學校頒發榮譽證書,按1000元/人·年獎勵。
(六)根據導師需要和學校實際情況,對導師及導師所在企業進行形象展示與宣傳,優先安排參加招聘活動,幫助企業選聘優秀人才;導師的企業可為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提供條件的,經雙方協定可直接授予“長春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基地”牌匾。
(七)利用高校產學研優勢,進一步建立校企合作關系。
第十三條創新創業導師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接受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學院或相關學院安排的創新創業教育工作的;
(二)以長春大學創新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創新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嚴重損害長春大學形象的;
(三)泄漏企業商業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創新創業導師職責的。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