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大學本科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43號)等文件精神,深化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發揮學科競賽(以下簡稱“競賽”)在培養大學生創新意識、實踐能力和合作精神等方面的突出作用,規范競賽的組織與管理,促進競賽健康發展,根據吉林省教育廳《吉林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大學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暫行)》(吉教高字〔2015〕25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競賽包括由學校認定的各級行政部門、各級教學指導委員會、企業或行業學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其他國際學術團體組織和學校組織的面向在校本科學生的專業屬性競賽。
第三條組織開展及參加競賽的校內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本辦法,接受學校監督管理。
第四條依據主辦單位屬性,學校將競賽分為三級六類進行管理:
(一)國家級重點競賽:由教育部主辦或教育部委托各學科國家級協會、學會主辦的各類競賽;由學校認定的工業與信息化部、科技部、團中央等部門主辦的競賽。
(二)國家級一般競賽:由學校認定的國家各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辦的競賽;由學校認定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其它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世界性競賽;由吉林省各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的全國性競賽;由學校認定的行業協會、企業主辦的全國性競賽。
(三)省級重點競賽:省教育廳主辦的競賽;由學校認定的省級政府或各廳、局、委主辦的競賽。
(四)省級一般競賽:省教育廳委托教學指導委員會、協會、學會等組織主辦的競賽;由學校認定的全省范圍內的競賽。
(五)校級重點競賽:指以學校名義組織并行文公布的競賽,滿足校級一般競賽所有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由國家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競賽做依托的項目;
2.學生受益面廣,上一屆單次參加人數超過500人次或5個以上學院廣泛參與的比賽項目;
3.連續舉辦5屆以上的校級競賽項目。
(六)校級一般競賽:指以學校名義組織并行文公布的競賽,并滿足以下條件:
1.有專人負責競賽組織實施;
2.有詳細的競賽章程和具體的實施方案;
3.確保參賽人數不低于100人;
4.3年內競賽都能如期開展,在競賽組織上未出現重大事故或有不良影響的。
第五條學校每年根據競賽分類原則及往屆競賽情況確定競賽目錄清單,適時調整,調整結果即時生效。
第六條學校所屬各教學單位要成立競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競賽工作開展,為本單位競賽活動配置優質資源,以及配合其他單位開展競賽活動。各單項競賽均需要有專人負責。
第七條依托公共或專業基礎課程設立、通過考試方式確定晉級資格的教育競賽項目,由教務處與相關教學單位確定競賽目錄,相關教學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特殊教育學院、音樂學院、美術學院學生參加針對大學生開展的專業藝術競賽(不含考試、綜藝、選秀等活動),由教務處與3個學院共同確定競賽目錄,并由3個學院組織實施。
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大學生體育運動協會主辦的體育競賽,學校重點支持的單項體育運動競賽和社會體育競賽,由教務處和長春大學體育運動委員會聯合認定,由體育教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無論是校內競賽還是校外競賽,均需競賽組織單位或參賽單位將競賽方案、參賽方案、文件、證書復印件及掃描件等材料報到教務處留存。
第十一條競賽活動要緊緊圍繞學生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培養,要能凸顯學科專業特色。校級競賽實施前需制定競賽大綱及實施方案,并按實施方案開展競賽工作。
第十二條為保證競賽質量,參賽組數不超過20組的競賽,按一等獎10%、二等獎15%、三等獎20%評定成績;參賽組數超過20組的競賽,按一等獎15%、二等獎20%、三等獎30%評定成績。
第十三條校級競賽獲獎證書管理:
(一)校級競賽獲獎證書加蓋“長春大學”公章;
(二)競賽承辦單位在競賽結果經公示后,向學校提交獲獎人員名單及數據,名單需要由競賽單位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學校對參與競賽培訓、指導、評審的教師記載一定的工作量,并按素質教育課課時費標準予以兌現。具體如下:
(一)競賽培訓工作量:承辦單位可開展集中培訓,國家級、省級競賽培訓記不超過30標準工作量;校級競賽培訓記不超過10標準工作量。
(二)競賽指導工作量: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國家級、省級競賽,一個參賽組(5人以下)記8標準工作量,兩個參賽組(6—10人)記10標準工作量,三個及以上參賽組(10人以上)記12標準工作量。
(三)競賽命題工作量:校級競賽需要命題時,每項競賽命題記2標準工作量。
(四)評審工作量:評審工作原則上按每人每小時記1標準工作量,每半天記不超過4標準工作量,全天記不超過8標準工作量。
(五)競賽其它費用:競賽所需的報名費、耗材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由競賽經費列支,按照財務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對指導學生獲獎教師的獎勵按照《長春大學教學建設與教學研究經費資助及成果獎勵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學校歡迎企事業單位為競賽提供贊助,提供贊助的單位經相關部門同意可獲冠名權。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長春大學本科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長大教字[2013]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