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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
長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體現“以生為本”的教育理念,給學生提供更多自主選擇的機會和良好的個性發展空間,滿足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專業需求,促進學校專業結構調整與優化,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擇優原則,實行宏觀控制、按類實施、雙向公開、擇優調轉。
第三條 學生自愿申請轉專業,在校學習期間只有一次轉專業機會;轉專業申請一經學校批準,不得再次申請轉回原專業或轉入其他專業。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及審定學生轉專業工作,組長由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成員由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及各學院院長組成。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學生轉專業工作具體事宜。
第五條 各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成員由學院黨委書記、主管本科教學工作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副書記、系(室)負責人、院辦及學辦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組成。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院各專業接收轉入學生的標準,接收學生的數量,并審核轉專業學生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轉專業原則
第六條 學生轉專業是為了尊重學生的志向和興趣,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和專長,進一步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讓學生在學校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學生申請轉專業要注意專業學科的相近和相關性,保證課程能夠較好的銜接。
(二)實行“轉出不受限,轉入按成績”原則,即所有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都可以在學校規定時間提出專業調整申請,不限制專業轉出學生數量;接收專業依據專業辦學能力確定接收學生數量,原則上接收人數不超過該專業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0%,申請轉專業學生按照在校期間成績進行排名。
(三)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的學生不能相互轉專業。
(四)學校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學生,不允許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與同一所高校合作的項目專業學生,在不超出專業原有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以在同一所高校合作項目內或項目間轉專業;合作高校不同的項目專業學生,不能互轉。
非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不允許轉入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
(五)ISEC項目專業學生,不允許轉入非ISEC項目專業。在不超出專業原有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同一ISEC項目內學生可以互轉。
非ISEC項目專業學生,在不超出專業原有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轉入ISEC項目專業。
第八條 轉專業實行預科生制度。學生轉專業需進行一個學期的預科學習。學習內容由接收專業指定,并由對接收專業學習有支撐作用的3門重要課程構成。預科期學習結束后,學生可自愿選擇正式轉入或放棄轉入新專業學習。
第九條 申請轉專業學生可填報三個志愿。填報志愿數不足且所填報志愿不能滿足時,視為自動放棄;填報的三個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視為轉專業不成功。
第十條 轉專業按照志愿優先原則進行;志愿相同的,按照考試課的相對平均學分績點排序;再相同的,依據學校公布的各專業優先接收條件排序。
相對平均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如下:
RGPA=GPA-∑GPA/K
其中:RGPA為學生相對平均學分績點,GPA為學生平均學分績點,K為同一專業、同一年級的學生總數,∑GPA為這些學生平均學分績點之和。
第四章 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轉專業的本科學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思想進步,表現優良,身心健康,符合轉入專業對身體條件的要求;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三)具備學校本科學籍,完成學習注冊,不欠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有轉學、轉專業經歷的學生;
(二)委托培養、定向培養學生;
(三)以特殊形式招生錄取者(如預科班、專升本、“3+2”高職本科銜接、“3+4”中職本科銜接、參加學校單獨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等);
(四)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正在辦理轉學、應予退學的學生;
(五)入學未滿一學期或畢業年級的學生;
(六)必修課程仍有考核未通過的(含緩考);
(七)在校期間受記過及以上處分未解除的學生;
(八)在校期間受過退學警告的學生;
(九)國家有相關規定、教育部不允許轉專業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符合相關要求并經學校嚴格審查后,可允許轉專業。轉專業原則、條件和要求根據相關文件或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一)根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發展需要,由學校組織統一進行專業分流或調整的。
(二)學生在校期間因傷、病導致聽力或視力下降,確有身體上的特殊困難,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認,學院轉專業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可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入新專業后需從大學一年級開始修讀。
(三)參軍服役期滿退役后復學且符合學校關于在校大學生服役后學籍管理的相關規定的。
第十四條 轉專業受限條件:
(一)大學二年級及以上學生申請轉專業的,正式轉入新專業時應從大學二年級或自愿選擇從大學一年級開始修讀;
(二)獲得轉專業預科生資格的學生,轉專業預科學習所在學期的全部已選課程(含接收專業指定的預科課程,不含通識選修課程)首次考核須通過(考核成績為通過、及格及以上、或60分及以上),否則學生需從新專業大學一年級開始修讀;
(三)獲得轉專業預科生資格的學生正式進入新專業學習前,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取消轉專業資格;
(四)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和ISEC項目專業,轉專業預科生申請從大學一年級開始修讀的,轉入專業人數不得超出專業原有招生計劃。超出專業招生計劃人數的,按照預科報名時的排名依次接收申請學生。
第五章 轉專業工作流程
第十五條 每年11月,各學院根據實際情況及專業要求,向教務處報送轉專業工作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各專業接收人數(按當年大學一年級學生數核算)、預科課程列表(在專業培養方案第二學期已開設的課程中選擇)等事項。
第十六條 教務處對各學院上報的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并向全校學生公布。
第十七條 轉專業工作的具體日程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轉專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布通知。轉專業計劃和方案審核通過后,教務處在部門網站發布轉專業通知及各專業接收計劃數,各專業轉專業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
(二)成績公布與排名。秋季學期成績公布后,教務處協同各學院核算全校學生考試課相對平均學分績點并排名(除畢業年級外全部核算,分年級排名)。排名在全校公示。
(三)學生申請。學生根據學校轉專業通知要求、自身情況和各專業公布的轉專業工作實施細則,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轉專業申請。各學院安排專人受理并進行初審。
(四)預科資格審核。各學院將申請學生名單匯總提交至教務處,教務處進行學生轉專業申請審核,確定轉專業預科生名單。預科生名單在全校公示后報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預科生學習。轉專業預科生需在春季學期初完成新專業指定課程的選課工作,并按照要求認真修讀。預科生學習期間的學生管理由原專業負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及其他全部教學任務,并積極參加原班級的其他活動,服從原學院與班級的工作安排。
(六)轉專業確認。預科學習結束后,轉專業預科生需填寫《長春大學轉專業確認表》交接收學院審核。各接收學院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本學院的轉專業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對申請轉入的轉專業預科生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學生,在學院網站公示擬轉入學生名單及審核結果,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各接收學院將審核材料及學生名單提交至教務處復核匯總。
(七)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教務處將復核通過的轉專業學生名單提交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同意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八)轉專業學生名單公示。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同意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在教務處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教務處正式發布轉專業學生名單。
第六章 轉專業后續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的管理:
(一)經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進校時編定的學號不變,學生證由教務處統一變更。轉專業學生學籍變動由接收學院負責,轉出學院協助,教務處統籌。
(二)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原住學生宿舍(跨校區的除外)將隨學校下一次宿舍調整時統一安排。
(三)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如涉及黨、團組織關系的變化,學生本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組織關系轉移手續。
(四)學生轉專業后,接收學院需根據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原專業合格課程學分進行認定,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要求的,經教務處備案后,予以確認,登錄成績,其他不能認定的課程可作為通識選修課計入。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不得免修,由接收學院為學生安排課程修讀。
(五)接收轉專業學生的學院應及時做好轉入學生學籍等資料的交接、建檔、完善工作,確保轉入學生學籍資料完整、真實和規范。
(六)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按照新專業學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九條 預科學習期間已修讀的新專業核心課程,可由學生自愿選擇是否計入成績單或認定為通識選修課計入成績單。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 學生對轉專業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轉專業名單公示期內,向學校教務處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各學院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阻止、限制學生轉專業要求。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違背工作原則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如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報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長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長大校發〔2021〕27號)同時廢止。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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